经土城乡残联统计数据表明,辖区内共有精神病患者67名,其中持有新残疾证的38名,贫困精神病患者67名。近年来,发生精神病残疾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多起,其中2名精神残疾病人服药自杀未遂,1名精神病残疾人烧毁自家衣物和部分家具,砸坏一台柜员机,共毁坏公私财物2万多元。造成家庭新负债,使其家庭更加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发生危害社会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1、法定监护人界定不清、监管责任不清;按道理、按法律精神病残疾人应由其直接亲属监管。但事实上,在有多个亲属的情况下,由于法定监护人界定不清,职责和权力也不明确,一旦造成社会危害事件,就造成相互推诿。如我乡席家淌村精神病残疾人王某,她本身已结婚,丈夫不管,自己父母也无能力管,导致两次过量服药差点死亡,丈夫和父母都不理,乡残联也无法监管。既使是监护人但由于家庭贫困和其它原因,也无能力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由于精神残疾病残疾人长期无法得到根治而感到绝望,有个别监护人干脆放弃其监护职责,缺乏最起码的人道关怀,甚至将精神残疾病人看作是家庭和社会上多余的人。如我乡穿心店村苏某,几个哥哥成家,父亲年迈多病,由于无法得到根治,家人感到绝望,导致苏某到处漂泊。因此精神病患者往往无人管理,任其他们自生自灭……由于精神病残疾人发病期间无法自控,最后做出伤害他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一旦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害,因残疾人家庭贫困和监护人不清等原因不能让受害者得到补偿,由此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给周围人群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威胁着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之一。
2、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应当说,法律法规对精神病残疾人危害社会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精神病残疾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或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时,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应从轻或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追究其监护人(家属)的责任,并责令其监护人(家属)严加看管和治疗。如我乡茅家店村张某,去年砸坏桥边邮政所柜员机,本人是在发病时所为,而家中只有母亲一人,且常年生病,家庭贫困无能力赔偿损失。所以在实践中,执法和管理部门遇到的问题是非常复杂和棘手的,现有的相关规定有许多还不够完善,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3、社会救助机构少而且机制不够健全。对于轻度精神病残疾人来说,要减少其对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服药治疗。因为精神病残疾人发病时无规律性,有时是正常的,有时又突然发病,而且对他们又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谁也说不清他们何时犯病,所以只能对其进行药物控制治疗。精神病残疾人家庭由于长期为其购药和治疗就十分困难,谁为精神病残疾人的治疗费买单?虽然精神病患者有农村合作医疗,但杯水车薪。目前有规定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对精神病人进行医治。但在现实当中,基层民政和残联部门因为缺乏经费,无法将每个精神病残疾人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特别是我乡贫困精神病残疾人家庭,沉重的治疗费用又使得精神病残疾人家属失去治疗的信心。虽说点军区有个残疾人托养点,但条件有限,特别是经费不足,也无法收容精神病残疾人,同时精神病残疾人在托养点的安全也是问题,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谁来负责呢?在党和国家提出“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精神病残疾人的救治和托养问题更应引起党和政府、社会的重视与思考。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压力的增大,精神病残疾人数量呈上升的趋势,潜伏在整个社会中的危险就多。土城乡今年新增的6名精神病人都已通过民政部门进行了免费治疗,其中有3名是40岁以下的青壮年,而且2名都是大中专文化水平,大都因为社会压力、快节奏生活引起的。目前没有发病但以后有发病可能性的轻度精神病人为数不少。由于人们对精神病患者岐视,对平时的反常言行没有制止,导致他们的行为危害程度不断扩大和蔓延,有朝一日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往往都指责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管理失职。精神病患者收治是一个社会性问题,解决的根本是把精神疾病问题纳入法制化。在精神病人的预防、治疗、托养、救助等环节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和社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管理这些精神病残疾人很有必要。
为了提高精神病残疾人的社会生存能力,精神病残疾人出院后,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给予具有人性化的待遇。有工作能力的精神病残疾人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复杂、嘈杂的生活环境和氛围。尽量少从事繁重的脑力工作,使病人的精神和神经状态处于放松状态,让病人慢慢适应社会化环境。
为了预防精神病的发生,必须强化社会宣传。精神病预防工作宣传是重点。基层残联必须准确掌握辖区内精神病残疾人的具体分布、数量和残疾程度等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动态信息,重点掌握,并对精神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