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发【2010】7号
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年5月1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我市现有29.1万残疾人,涉及近百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了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来看,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关心、关爱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全面发展,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子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切实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起付线和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提高其大病住院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占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对“三无”残疾人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四)落实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城乡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服务。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开展全国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提升城区社区康复站和农村村级卫生室康复能力,方便残疾人就近接受康复服务。加快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加快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建设。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婚前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