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工委等六单位联合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



日期:2006-8-12 1:22:5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滚动安排使用。贫困户贷款收回后,存入残疾人服务社在经办行的专用帐户,并由残疾人服务社确定新的扶持对象,经当地行审查后继续周转使用。
   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贷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期不足5年的收回再贷部分仍用于残疾人扶贫,由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推荐项目,农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 7贷款利率与贴息
    中央每年新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存量,执行贫困县办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4.0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农业银行对借款户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不随贷款利率的变化而变动,直到到期。
    财政对康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康复扶贫贷款执行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接受此项贷款的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扶贫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按变动后的利率给予贴息。 农业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到位之日起计息,实行按季度收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审核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各省财政厅(局)根据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 各省安排的地方匹配资金如是有偿资金,地方财政也要给予贴息,使借户承担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88%。
       五、加强组织协调 残疾人扶贫开发,本着“以省为主、分级负责、加强基层、狠抓落实”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吸收残疾人联合会参加;没设扶贫领导小组的,在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内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残疾人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残疾人扶贫工作。
    2县以下基层担负着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大量具体工作,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残疾人服务分社,要充实工作力量,协助政府、配合扶贫办,做好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
       六、做好统计和督查
    1要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和扶贫工作进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乡(镇)、县、市、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统一印制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表》统计汇总,并报当地政府、扶贫办及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报表每年填报一次,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 2各级政府和扶贫办,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列入本地区扶贫工作检查范围,进行检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残疾人扶贫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派督查组,对各地扶贫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检查;并每年总结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 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农业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贷款未及时拨付、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贴息资金不到位的、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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