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残疾人协会章程



日期:2006-8-17 11:01:4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宜昌市盲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昌市盲人协会是全市盲人的群众性组织,是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由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全市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代表盲人共同利益,密切联系广大盲人朋友,认真听取盲人的呼声,切实反映盲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盲人与社会间的联系,积极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带领盲人,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促进盲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艺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项工作。
        第五条  推进盲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及其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参与举办适合盲人的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盲人文化扫盲工作,组织盲人参加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在盲人中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承办宜昌市残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宜昌市盲人代表会议由宜昌市残疾人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盲人协会章程;选举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宜昌市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宜昌市残疾人代表大会同期举行,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九条  宜昌市盲人协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由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盲人协会委员会在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盲人代表会议各项决议。委员会的职权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召集盲人代表会议并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监督、检查本会章程的实施;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宜昌市盲人协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经盲人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市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宜昌市盲人协会委员会。


宜 昌 市 聋 人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昌市聋人协会是全市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由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全市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代表聋人共同利益,密切联系广大聋人朋友,认真听取聋人的呼声,切实反映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聋人与社会间的联系,积极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带领聋人,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促进聋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艺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项工作。
        第五条  推进聋人无障碍建设,推广和普及手语,倡导电视字幕,指导聋儿康复训练,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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