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工委: 最近几年,随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深入贯彻,市、县两级政府残工委和残联在社区残协、街道残联、市县残联机关和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招聘安置残疾人就业,他们已成为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残工委和残联组织要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在各级各类岗位上工作的残疾人,其发放到手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近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宜昌市城区由残工委、残联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残疾人,月实际发放到手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600元;其他县市(夷陵区)亦应作相应调整。 今后,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县、市、区亦应作相应调整,不再行文。
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公益性岗位 残疾人 工资标准 抄送:市残联机关各部室、就业服务中心、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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