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
市统计局、市委编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残联
(2006年5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根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级别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省政府第145号令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中央、省属在宜用人单位(武汉铁路局所属单位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已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省属在县市(含夷陵区)的独立核算用人单位,可由县市(含夷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名单,经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委托后,由县市(含夷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级财政代扣。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
五、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399类99款“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武汉铁路局所属单位除外)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局代征。其中,本市城区(夷陵区除外)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核定,市地税局直接组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