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文 件 中国人民银行 武 汉 分行
鄂财综发【2005】39号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残联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地 税 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