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日期:2007-5-17 16:52:0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住在本市的残疾人,平等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并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减半收取职业资格鉴定费用。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两次以内由残联承担培训费和职业资格鉴定费用,并给予生活补贴。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达到10%以上。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必须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残疾职工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同工种其他职工。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的税款的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社会统筹进行补贴,对残疾大学生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在技术培训和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残联、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助残活动,扶贫开发部门在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优先提供小额信贷。
        第七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辖区内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轻度智力残疾儿童、低视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
        第八条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考上高中(职高)、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残疾人到县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鉴定费用最高不超过50元,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不超过30元。
        城区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纳入城区惠民医院优惠对象范围,享受有关的医疗优惠待遇。
        第十条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机动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免费办理
车辆登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落户等户籍手续,免收除户籍簿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残疾人免费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等生活设施,凡申请安装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费用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确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家庭,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中国残联 湖北残联 宜昌肢残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三峡热线 三峡宜昌网 三峡人才网
·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 建议分辨率:1024*768
地址:宜昌市桃花岭8号 邮编:443000
电话:0717-6225646 邮箱:lhh@ycdpf.org.cn

网站制作:力同电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