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府发[1999]5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分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在我市全面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战略性举措;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步骤;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稳定社会、稳定全局的需要;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际社会大力倡导和普遍采用的办法. 2、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分散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目的、方针、原则 3、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应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保进残疾人就业。坚决克服和纠正只重视收取保障金,不重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同时也要避免用人单位把按比例按残变为按比例养残的错误做法。 4、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坚持社会按比例分散安排与兴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素质,增强其竞争力。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集体从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全面准确地掌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范围、对象和政策规定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业经营户、个体运输户等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人不作为安置对象。伤残军人通过鉴定达到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残疾人证》的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就业后致残者(见义勇为致残除外)和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7、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本单位在岗在职的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和办理了劳动合同鉴证和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的其他员工以及临时工。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排2名残疾人计算。 8、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并安排适合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由劳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