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编制好上年度收缴的“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和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划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年终财务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1)残疾儿童入学教育费用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补贴;(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不足;(5)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服务等其他开支(不得超过去了5%)。 2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24、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5、县(含县级市、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26、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残联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各战线要确定一名协调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所属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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