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8-5-16 22:53:3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宜 昌 市 中 心 支 行    文件

宜 昌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宜市财社发[2008]16号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残联

关于印发《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支行、残联:

现将《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是促进残疾人就业,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具体措施,希望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残疾人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各县、市、夷陵区财政局、支行、残联     

市财政局办公室制发            2008年1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和省、市关于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下同),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政府或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5、借款人或经营实体50%以上的用工人员,原则上应经过职业技能或实用技术培训;

6、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证书;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5、信用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6、残疾人职工达到用人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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