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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贷款的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对初审合格的由社区负责人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区成立由残联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一次。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联合会审通过后,可免除反担保:
户籍和经营场所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收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部、省在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部门职工(正式长期),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有价证券(如存单)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原件及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
(三)以自有房产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权属证明、保险单,可不需评估。
(四)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四章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宜昌市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