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8-5-16 22:53:3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宜昌市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证书;

4、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应注明);

6、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贷款申请书;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承诺,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担保函与贷款人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职工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就业可申请2万元贷款,但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但不得上浮。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个人或合伙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给予100%的贴息,展期贴息50%。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分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市级不低于100万元,区级不低于30万元。担保基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残疾人就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该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实行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年担保费率按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收取;取消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年担保费率按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收取。

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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