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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代偿责任:实行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损失,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代偿5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偿50%;取消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代偿。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为贷款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追偿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代偿。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款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对到期未还贷款,至少向贷款人发出2次以上催还函件。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残联)、社区居委会(残协)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四)配合协助经办金融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催收贷款工作。对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回收金额的2%给以奖励,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建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