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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和建立,原则上只对市城区(夷陵区除外)残疾人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市城区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各县市(夷陵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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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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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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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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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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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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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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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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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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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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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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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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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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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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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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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本人系宜昌市城区残疾人(亲属),已开办 创业项目,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年。
本人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承担不真实信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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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推荐意见:
推荐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初审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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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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